贵州商学院教师培训、进修、访学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12月13日)
发布日期:2018-12-22 浏览次数:
贵州商学院教师培训、进修、访学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骨干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实践,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商学院在编在岗教师。
二、选派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身心健康;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是学 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若上级部门文件对选派条件有明确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四)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教师培训、进修、访学对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科研工作等不会造成影响。
三、培训、进修、访学类型
(一)短期培训、进修
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学校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班、进修班等;或者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的各类短期培训、进修,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二)国内访学
1. 依托教育部、省教育厅“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等计划的国内高级访问学者,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2. 由学校及学院或教师个人争取到的国内一般访问学者, 时间为 6-12 个月。
(三)国外访学
主要是国家留学基金项目资助海外访学,出国(境)期限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年限计算。
四、选派程序
(一)根据学校师资建设规划,学校会同各教学部门制定每年具体教师培训、进修、访学计划并组织选派。
(二)根据每年度国内外访问学者推荐工作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教师进行个人申报,填写《贵州商学院教师做国内(外) 访问学者申请表》,所在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短期进修(培训) 参照执行,填写《贵州商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
(三)教师工作处对申报人初审后,报学校审定。申请国家或省资助的申报材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经审批同意选派的教师持录取通知书第一时间告知教学部门,并到教师工作处办理相关手续。派出 6 个月(含)以上的教师与学校签订《贵州商学院教师做国内(外)访问学者协议 书》,报人事处备案。未签订协议擅自离岗者按照旷工处理。
五、管理与考核
(一)教师培训、进修、访学期间有关待遇
教师培训、进修、访学严格按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安排执行,凡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工资等相关待遇不变。
2. 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选评优不受影响。
3.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或学校师资培养计划,由学校 支付培训、进修、访学费用。
4. 国内培训、进修、访学期间的住宿,可凭培训、进修、访学单位开具的住宿发票给予报销。
5. 国内培训、进修、访学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火车硬座全额报销,高铁、动车报销二等座);访学时间超 6-12 个月,报销两次往返路费(火车硬座全额报销,高铁、动车报销二等座)。
6. 国外访问学者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生的标准给予资助,学校报销一次国内往返路费(火车硬座全额报销,高铁、动车报销二 等座)。
(二)各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选派教师研修工作纳入各教学部门年度考核。各部门和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取消或改变既定的研修计划。
(三)经学校审批同意的研修、培训、访学等,其绩效发放根据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规定,结合考核结果执行。
(四)教师所在部门应密切保持与正在研修、培训教师的联系与指导。教师在研修、培训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或出访国的法律 法规和接受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完成研修、培训。
(五)教师参加国内外研修期满返校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持研修证书(明)、考核鉴定、研修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教学部门开具的回校工作证明交教师工作处审验,人事处存档。
(六)教师需自开始参加国内外研修期满至返校后 6 个月内, 教授身份要完成 “五个一 ”考核任务;副教授身份完成“四个一 ”考核任务;讲师身份完成“ 三个一 ”考核任务。考核任务内容从以下内容选择:一份研修总结,一次校内学术报告, 一个校级以上立项书,一篇省级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带一个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建立一个国内(外)合作关系,引进一位知名专家来校交流。前两项为必须考核内容,其余为任选考核内容。教师所在教学部门将考核表交教师工作处审核备案后, 由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兑现相关绩效。
(七)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访学,逾期无故不归者,按《贵
州商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处理,同时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八)培训、进修、访学教师须按照和学校签订的协议履行 服务年限,起始日期从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其中,脱产访学满 6 个月者,在校服务期为 3 年,脱产访学满 12 个月者在校服务期为 6 年。服务期未满调出、辞职、自动离职或申请自费出国者,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九)在培训、进修、访学前已经与学校签定工作服务协议的,培训、进修、访学的时间要从工作服务协议中扣除,并重新 顺延计算工作服务协议。
六、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师工作处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