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钩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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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钩沉——中国廉政文化第八期(思想篇)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26     浏览次数:1437

      商鞅(约前390—前338),战国时期卫国人。原名公孙鞅,因为是卫国国君的后裔,故又称卫鞅,由于秦孝公曾封他在於商之地,号为商君,所以后人称他商鞅。他是先秦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曾为魏相公叔痤中庶子,后入秦,说服秦孝公变法图强,使秦国走上了大国之路,为它后来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商鞅变法的铁血政策也触动了保守贵族的直接利益,因此在秦孝公死后,他就被陷害,遭车裂而死。

     司马迁说商鞅“少好刑名之学”(《史记·商君列传》);班固说商鞅曾拜尸佼为师,学习杂家之言(《汉书·艺文志·杂家·尸子》);据传,商鞅也有兵家著作。但一般来说,商鞅被看做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变法是先秦历史乃至中国改革史上的大事件。以商鞅命名的《商君书》是商鞅及其生徒、党属作品的合集,其中有一部分是商鞅本人的作品。学者们一般认为,总体而言,这部书体现的是以商鞅为代表的商学派的政治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

一、禄厚而税多,败农者也

【原文】

      禄厚而税多,食口众多,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贱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惰之民无所于食。民之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

【译文】

   当官的俸禄丰厚,享受的税收很多,所养活的懒惰不务农的人就会很多,这对农业不利。要根据吃饭的人口数量来征收赋税,要下力地役使这些人,让那些游手好闲之徒没有饭吃。他们没有饭吃必然会去务农,这样荒地就会被开垦出来了。

【评述】

   商鞅的法治思想可以概括为“农战”二字。同管仲一样,商鞅也认为农业是立国的根基;在战国争雄的背景下,农业的兴旺尤其是使秦国走上强国之路的必备前提。由商鞅起草的“垦草令”是典型的农业政策,但由于它将大量非农业人口驱赶到垦荒的行列之中,客观上削弱了“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这样的大家贵族的经济实力,因而遏制了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

【原文】

       谚曰:“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而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主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

【译文】

   有句谚语说到:“蛀虫多了,木头就会折断;缝隙大了,墙壁就会倒塌。”所以,如果大臣争着只顾私利而不顾他们的人民,那么下层人民就会离开上层统治者。下层人民离开上层统治者之时,国家的缝隙就产生了;下属小官欺瞒和盘剥百姓,这就是人民的蠹虫。所以,有缝隙和蠹虫却不亡国的情况,是很少见的。所以,明智的君主依循法度而舍去私利,这样,国家就不会有缝隙和蠹虫了。

【评述】

   商鞅的法治思想在此侧重于用法律来节制臣属的权力,以杜绝贪污腐败,从而使国家大权牢牢地掌握在君主一个人的手里。但是,这种法治思想的漏洞也是显而易见的:法令既然无从限制君主的行为,那么,君主个人的腐败行为很有可能成为统治集团集体腐败的根源所在。这样一来,国家的缝隙和蠹虫恰恰就是君主了。在当时的政治状况下,特权阶层很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也直接导致了商鞅的悲惨下场——被自己所推行的法令所制裁。

三、明主不滥富贵其臣

【原文】

       明主不滥富贵其臣。所谓富者,非粟米珠玉也;所谓贵者,非爵位官职也;废法作私爵禄之富贵……此之谓奸民。所谓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欲无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也,不能独为非,而莫与人为非。

【译文】

   明智的君主不能无节制地使他的臣子们富贵。所谓富,不是指粮食珠玉;所谓贵,不是指爵位官职;废弃法律变成个人做主,赐给臣子爵位和俸禄,那么臣子们便既富有又高贵了……善于治国的君主身边没有忠臣,慈爱的父亲身边没有孝顺的儿子,那是因为英明的君主不想听恭维的话,而是使用法律让大臣们互相监督,用命令让大臣们互相纠正,使臣民们不能单独做坏事,也无法同别人一块儿做坏事。

【评述】

   “明主不滥富贵其臣”,这正是法家所讲究的君王制臣术之一。如何防止财富和地位分配的混乱呢?商鞅认为,这就需要君主订立超越人情的明确的法制,用以激励臣下得进取之心,并尽可能杜绝不公平的现象发生。这在当时贵族特权根深蒂固的政治背景下,其实是不容易实现的。这也是商鞅最终遭到惨烈下场的重要原因之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我国古代有徒木立信的典故,说的是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取信于民,派人在城中竖立一木,说谁能将此木搬到城门,赏赐十金。搬一根木头就可以拿到十金,民众无人相信,后来把赏赐加到五十金,有人试着把木头搬到城门,果然获赏五十金。这就是说要言而有信。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