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黔商院发[2025)35号)规定,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的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贵州商学院官网公示期满(www.gzcc.edu.cn/contents/13/27214.html),现对邹标等8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生作退学处理,具体名单见附件。
学生本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
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特此公告。
附件:大数据与智能工程学院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作退学处理学生名单.pdf
大数据与智能工程学院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