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十不得”行为

发布时间:2026-01-15 浏览量:0

  

  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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