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5

贵州商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及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实施细则》(黔组干外〔2010〕2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学院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事档案关系在我院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统招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任务。

第四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学院因公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相关手续办理,包括向省外事办申办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通行证以及因公签证(签注)。

第二章人员审查审批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访问考察等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均应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分为学术出访和一般性工作出访。学术出访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一般性工作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工作交流等。

第七条因公出国(境)应科学制定出国(境)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因公出国(境)计划须报学院党委会审议后上报省委有关部门或省领导审批。

第八条学术出访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还需填写“贵州商学院教职工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经教务处、教师工作处、人事处审批),经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签字后转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上报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并经党委会研究批准。除执行特别任务或需要保密的因公出国(境)任务以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校园网上如实公示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相关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出访国家、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境外邀请单位或邀请人情况简介、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或申报表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程序办理。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于1个月内在校内局域网(OA)上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因公出国(境)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院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境):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申报表》,经相互签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拟文报省教育厅审批,凭省教育厅出具的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省外事办或省委台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

(二)学院副校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外事主管院领导、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凭省教育厅出具的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省外事办或省委台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

(三)学院中层正、副职干部因公出国(境):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由本部门分管校领导签批同意后,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外事主管院领导、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凭省教育厅出具的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省外事办或省委台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

(四)其他在职人员因公出国(境):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先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会同其他申报材料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外事主管院领导、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批同意后,拟文报省教育厅审批。凭省教育厅出具的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省外事办或省委台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

第十条因公出国(境)应严格政审备案。政审受理及其程序:

(一)办理出国(境)人员政审,干部到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教职工到人事处备案,学生到学生处备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院决定,出具有关书面信函,连同报送相关出国(境)审批部门正式文件,转交学院党委组织部、教人事处、学生处办理有关出国(境)人员的政审。

(二)学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办理出国(境)人员书面信函及有关出国(境)人员的上级正式文件,须及时向学院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汇报,经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提交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政审事宜。

(三)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在办理出国(境)人员政审手续时,应与出国(境)人员所在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取得联系,并要求所在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出具出国(境)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

(四)凡出国(境)长期从事进修、合作研究者,按上述程序因公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应到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护照,并自行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境)参加会议的内容或出访任务涉及敏感或热点问题、前往敏感或热点国家(地区)、邀请方或投资方有复杂背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需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报省外办审批。

第三章申报材料及要求

第十二条因公出国(境)人员需认真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提前2-3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备案表》、邀请信、申报日程、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提供发自前往国或地区、符合前往国或地区签证要求的邀请信及其他必需材料。邀请信须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详细日程安排及费用负担情况等内容;邀请信应打印在邀请单位的信签纸上,并有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及邀请人的原始签名。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第十四条参加校外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赴国(境)外培训,同时还需提交国家外专局的审核批件。

第十五条因公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由国内其他单位或国(境)外单位提供出访经费资助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的认定与审批

第十六条因公出国(境)审批实行逐级把关、严格审批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应与其身份相一致,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的,一般应有被会议录取的论文(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的除外)。

第十八条学术出访任务,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须根据任务的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九条一般性工作出访应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一)一般性工作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严禁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二)一般性工作出访每次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

(三)一般性工作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二十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出访;同一二级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一般性工作访问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

第二十一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校内身份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三)由无权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

(四)身体健康状况无法保障因公出国(境)任务者;

(五)其他不宜因公出国(境)者。

第五章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控制经费预算规模。

第二十三条凡因公出国(境)由国外(境外)提供资助的,若提供的资助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的,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二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及时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出访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证照(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明细单据等材料。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本次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外事纪律

第二十六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相关工作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访期间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即使持有目的国多次有效签证或前往免签证国,也须按规定提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持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执行任务。

(一)严禁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执行一般性工作出访任务。

(二)教学科研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执行学术出访任务,应按规定,经履行校内有关审批手续并获批后,方可出访。

(三)未经批准擅自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出访者,不予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以适当方式对其进行行前教育。

第三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需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非不可抗力因素,严禁超期或提前出访(以出入中国边检签章时间为准);严禁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包括未批准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或绕道旅行;不得变更与增加出访城市;在第三国中转地不得出关;在出访国中转城市不得住宿停留。

第三十一条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三十二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院声誉的事情。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出访期间,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任务结束后5天内将因公护照(港澳出入证件)交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交省外事办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涉密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等,应根据涉密人员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出访前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行前教育和回访登记。

第七章监督与追责

第三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5天内应进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执行情况公示” ,填写“因公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反馈表”、“贵州商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汇报表”和撰写出访总结。出访总结应包含具体出访时间、出访内容、任务完成(执行)情况、出访成果以及出访图片,再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出国审批部门。

第三十六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会同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申办及管理按照《贵州商学院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因公赴台湾出访,参照本规定履行校内审批和备案手续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拟文报省委台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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