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管理、决策和评价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贵州商学院章程》和《贵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特设立贵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研究和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5人以上的单数,成员包括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各院(部)主管教学的院(部)长、专家学者、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贵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有关规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3,由分管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相关职能处室协商,确定候选人,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经教学指导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关心学校教学工作,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三)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七条教学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2届。教学指导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换届时,年龄超过58周岁者,不提名为候选人。 第八条 教学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总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应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人员增补:(一)空缺为校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补选委员应为校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二)空缺为专家学者,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三)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需要补选其他委员,应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不再担任教学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教学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教学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教学委员职务的。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贵州商学院章程》《贵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和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贵州商学院章程》《贵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和本工作条例规定的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积极开展有关教学的研究、审议、咨询、指导、评估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等教学工作;(二)对学校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提出建议;(三)评审、推荐各级各类教学奖;(四)评审推荐各级各类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教材规划等项目;(五)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第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针对职责所规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处理有关事务。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且有与会的1/2(含)以上委员同意,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第十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审议、评定的相关教学事宜所形成的决议应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学校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