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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贵州商学院关于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商学院关于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加大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的开设比例,规范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管理,加快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和提升实验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的界定(一)综合与仿真性实验综合性实验是指学生在掌握一定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某一门或多门课程的综合知识,对实验技能、实验方法、实验手段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其实验内容一般涉及一门课程的多个知识点或相关课程多个知识点,它不是几个验证性实验的简单组合或叠加,而是多个实验内容的有机组合和交叉分析,使学生理解和掌握各实验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因果关系;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手段完成实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及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仿真性实验是指在实验项目条件不具备或实际运行困难,涉及高危或极端环境,高成本、高消耗、不可逆操作、大型综合训练等问题中,以完成教学要求和内容为目标,综合应用场景模拟、多媒体、大数据、三维建模、人工智能、人机交互、传感器、超级计算、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云计算等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注重通过场景、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种媒介促进教学准备、线上讨论、线下交流,提高实验教学项目的吸引力和教学有效度。(二)设计与创新性实验设计性实验一般是在学生常规或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之后开设的。开设时可由指导教师出题目,提供实验条件,提出实验目的、要求,由学生自己拟定步骤、自己选定仪器设备、自己绘制图表等。更进一步的设计性实验则是在指导教师出题后,全部由学生自己组织实验,甚至可以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己选题、自己设计,以最大限度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创新性实验是指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选课题、自行设计实验方案,进行具有设计、制作及探索性质的实验,创新性实验结果对教师和学生都是未知的,为达到实验目的,在实验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手段要根据实验进展和需要不断地调整和探索,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设计性实验的高级形式。二、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项目的范围和比例含有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项目的课程应占含有实验的课程总数的比例达到50%。原则上要求所有课表内和课表外实验课程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大纲的要求,逐步创造条件开设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项目。三、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设置要求(一)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课程特点和学生知识、能力的可行性,选择一些灵活性比较大,完成思路比较多,学生有发挥余地的内容进行设置,实验的难度不宜太大,操作不宜太复杂。(二)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要按照程序进行认定,经过批准后执行。(三)鼓励教授、博士开设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四)鼓励实验教师把科研成果转化成为实验,以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五)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的设计与创新性实验可以是学生单人,也可以由学生组成小组合作完成。小组完成时应由指导教师明确每个学生在小组内的分工。四、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认定程序(一)申请:由任课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根据该课程实验状况以及目标要求,经过充分论证,提出实验项目、主要内容及方法,并根据现有仪器设备、师资、场地、时间、所需经费等情况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填写《贵州商学院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申请表》(见附件)。(二)初审:课程所属教研室进行初审。(三)认定:各学院组织3至5名校内专家进行论证,并给出专家组评审意见。(四)备案:各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内,将下学期课程中拟新开设的《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项目汇总表》及各项目已经认定的《申请表》报实践教学中心审核、备案。五、存档要求各学院做好开设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的相关资料存档工作,以备作为重要的评估检查资料。资料包括:实验申请表、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批改过的学生实验报告(每个项目 10 份/班)、其它能够反映实验实际效果的实物和资料(包括模型、装置、照片、图片、视频、音频、程序等)。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是进行实验教学内容更新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各学院要加强对综合与仿真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教学改革的领导和支持,重视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造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提供有力的保障。六、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本办法由实践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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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贵州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促进贵州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者经学校授权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协议等。第三条  合同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可在相应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学校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部门可在授权范围内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者所属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四条  基本原则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适用范围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在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争议解决等进行审批、管理、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第六条  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院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各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工作包括审查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监控履行异常等内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所涉主要业务进行判断。相关职能部门对某类合同的管理权限有争议的,由学校决定其归口管理部门。第八条  合同承办人和承办单位合同应明确承办人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人,是指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合同承办单位是指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的部门。第三章   合同分类第九条  合同分类学校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科研合同:在科研活动过程中签订的各类技术开发、转让或服务、咨询合同、战略合作合同,以及外协合同、技术产品(设备)销售合同等。(二)人事合同: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三)教育合同: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作办学、教学实验室共建、培训、课程(课件、教材)开发、社会实践服务、军训服务,以及委托培养、远程教育等合同。(四)基建合同:与学校基本建设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监理和施工、修缮等合同。(五)租赁合同:涉及学校不动产和仪器设备对外租赁的合同。(六)维修合同:涉及学校房屋和设施设备维修或改造的合同。(七)采购合同:各单位购买服务和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图书等商品的合同。(八)其他合同:上述合同以外的其它类型合同。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第十条  合同订立程序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批、授权、签署。第十一条  合同的前期审查和起草承办合同的部门负责合同的前期审查和起草,包括下列事项:(一)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收集、保存相关材料。(二)起草合同文本,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三)评估本方履约能力、法律和经济风险。第十二条  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文本应打印或印刷制作,但即时结清的除外。第十三条  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文本应当优先采用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示范或格式合同文本,但合同内容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尤其是格式合同中由于无法预见的因素可能给学校带来不利后果的条款应予以删除。没有示范或格式文本的合同,承办人应积极争取由我方草拟文本,主导合同的谈判和订立,确保最大限度的实现学校权益。确有必要由对方草拟的,应就合同条款积极进行谈判、严格审查合同内容,认真评估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维护学校权益。第十四条  合同签署语言合同签署文本一般采用中文文本,且文字表述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标点符号和用语准确、无歧义。若合同必须采用外文文本的,合同承办单位必须保证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的合同内容一致、表述准确。因翻译不准确、内容不一致导致学校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发生纠纷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合同的审批订立合同,应当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批流程:(一)由合同承办单位拟定合同文本经法律顾问审查修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长批准或上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查批准。(二)凡合同内容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须提交党委会研究审查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合同订立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其规定办理合同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合同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条件的各类合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需要进行招标的重大合同,其招标文件发布前应依照本办法的合同审查流程进行前置审查。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院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为合同事务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院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代表院长签署合同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院长亲笔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第十八条  合同的签署学校订立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贵州商学院印章。第十九条  禁止倒签合同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第二十条  禁止恶意拆分合同学校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单位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异常承办人以及合同承办单位应实时监控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履行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一)合同签订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的;(二)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三)发生不可抗力的;(四)对方当事人已违反合同约定,或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可能存在违约行为的;(五)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前款第一项中“基础条件”,是指合同立项依据、法律依据、政策基础或预算构成等足以影响合同签订与否的重要因素。对于重大合同,承办人在发现履行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第二十三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合同当事人书面协商一致,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合同的履行部门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咨询法律顾问并向分管领导报告。第二十五条  因合同履行发生仲裁、诉讼的,合同的履行单位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咨询法律顾问,提出应诉方案。第六章  资料归档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保管合同原件及其附属文件材料由院长办公室存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各执一份,涉及资金流的由承办单位交财务处留存一份。合同及其附属文件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含附件);(二)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协议;(三)当事人订立合同和补充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会谈记录、邮件、信件等;(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缔约资格证明文件;(五)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材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应分类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合同保管部门应将履行完毕的合同原件每年集中送学院档案馆归档。第七章  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未经授权擅自订立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渎职或失职的、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害的,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或制定合同管理规定并报学校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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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贵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贵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6年修订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35号令)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咨询、评议、审议相关学术事项,重大事项经专门委员会讨论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开展工作,并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行使二级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置在学校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二章   组成规则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数量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的特邀委员。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由全体教授大会选举产生向校党委推荐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上述人员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由校长正式聘任后方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式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也可以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对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具有表决权;特邀委员列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投票权。(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四章   运行制度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议题后,至少提前2天将相关材料报送全体委员(涉密材料除外)。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超过1/2的与会委员(不含主任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至少2/3的与会委员(不含主任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议题是否属于重大事项,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事先确定。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采取何种投票方式,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事先确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投票。当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投票方式不能做出决定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回避。会议召集人也可要求该委员回避。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向秘书处实名书面提出,必要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秘书处研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由秘书处征求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意见,如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如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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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贵州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贵州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管理、决策和评价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贵州商学院章程》和《贵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特设立贵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研究和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5人以上的单数,成员包括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各院(部)主管教学的院(部)长、专家学者、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贵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有关规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3,由分管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相关职能处室协商,确定候选人,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经教学指导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关心学校教学工作,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三)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七条教学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2届。教学指导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换届时,年龄超过58周岁者,不提名为候选人。 第八条  教学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总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应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人员增补:(一)空缺为校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补选委员应为校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二)空缺为专家学者,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三)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需要补选其他委员,应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不再担任教学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教学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教学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教学委员职务的。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贵州商学院章程》《贵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和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贵州商学院章程》《贵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和本工作条例规定的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积极开展有关教学的研究、审议、咨询、指导、评估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等教学工作;(二)对学校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提出建议;(三)评审、推荐各级各类教学奖;(四)评审推荐各级各类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教材规划等项目;(五)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第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针对职责所规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处理有关事务。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且有与会的1/2(含)以上委员同意,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第十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审议、评定的相关教学事宜所形成的决议应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学校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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