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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对《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黔商院发〔2017〕57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工作条例为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规范。 第一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组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教学督导工作由学院、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督导组成。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学院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各教学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和所有教师的教学工作均属于教学督导的范围。第二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是对我院的本科等各层次的教学运行环节、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保障以及人才培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专家组织。第三条  我院教育评估中心为院级教学督导组的联系单位,负责指定专人联系院级教学督导组、定期参加督导工作例会和督导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院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学术水平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德高望重的专家教授和管理人员组成。院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推荐、学校聘任。第五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第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1.监督。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分析评价我院的人才培养状况、各教学单位执行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状况。2.检查。按照《贵州商学院教学管理规范》,对教学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计划地针对各教学单位所有教师开设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进行随堂听课,教学督导组成员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2学时,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并认真填写《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员听课记录表》;对课程教学要件、考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训报告等主要教学档案进行不低于20%的抽样检查,及时向各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有针对性地为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教学工作规范落到实处。3.评估。开展对二级学院(教学部)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评估;开展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过程的管理质量、教学辅助服务等方面的评估。参与学院组织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教学评比、教学改革项目等评审工作,提出相应的评价意见。4.指导。深入二级学院(教学部)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教学工作经验,加强对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每月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研究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教学督导简报。5.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应结合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和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并根据实施情况,提交教学督导组成员个人和全组的学期(年度)工作总结。第八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和与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长的联席会议。督导组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一次,联席会议每学期一到两次。第九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学改革先进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在进行督导工作时应佩带“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胸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不得私自外传。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的基本权利1.根据需要出席(列席)学院的教学工作会议及有关教学工作方面的会议、研讨活动,出席被督导单位有关教学工作方面的会议。2.有权按照教学督导工作计划随时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现场听课、考察;参加教学单位的教研活动;对教学单位、教学环节、教师和学生进行重点跟踪、个别访谈。3.有权调阅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单位和教师的教学文件、教学信息。包括:专业培养方案、学生评价信息、教学安排信息(课程表)、教学大纲、讲义(课件)、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使用教材、社会实践记录、考试试卷、学生作业、毕业论文、实验(实习)报告、考试考核成绩等等。4.有权向有关部门直至学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5.有权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情况;参与教学质量检查、教学评比活动、教学项目评审和教师考评工作,并提供评价意见。6.在完成既定的教学督导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获取由学院按规定统一支付的工作津贴。第十三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的基本义务1.认真履行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按时出席各次督导工作会议及学院有关教学工作方面的会议、研讨活动。2.按照督导工作计划安排,开展教学督导活动,完成教学督导的各项工作。3.随时了解教学动态,采集教学信息,了解师生对教学及与教学有关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学院领导反映。4.及时、准确、认真填写并提交教学督导工作材料,做好教学督导资料与信息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长每月根据相关工作记录和材料,对教学督导组成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填写《贵州商学院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考核表》,签字后提交教育评估中心审核。学院根据院级教学督导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考核发放工作津贴。第十五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每月工作量不少于12学时,其中听课不得少于8学时,按实际完成上述第七条主要职责的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学时),工作45分钟折算为1个学时。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每月工作量不满12学时(其中听课少于8学时)的,扣发一定津贴。第十六条  学院和二级学院(教学部)应保证教学督导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督导单位及其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之一,视为自动退出教学督导工作,学校予以解聘:1.一学年内无故未完成最低听课评教任务;2.一学年内无故累计4次不参加教学督导组会议,不参加教学督导组组织、安排的教学督导工作;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泄露、传播评估评价信息或督导意见;4.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或包庇他人;5.个人工作记录或督导工作相关材料保管不善或不及时归档,或涂改他人的相关资料;6.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情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参照本条例制定贵州商学院二级教学督导制度,组建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督导组。第十九条  本条例根据《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黔商院发[2017]57号)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育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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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贵州商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贵州商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及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实施细则》(黔组干外〔2010〕2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学院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事档案关系在我院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统招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任务。第四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学院因公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相关手续办理,包括向省外事办申办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通行证以及因公签证(签注)。第二章人员审查审批范围及程序第五条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访问考察等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均应办理审查审批手续。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分为学术出访和一般性工作出访。学术出访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一般性工作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工作交流等。第七条因公出国(境)应科学制定出国(境)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因公出国(境)计划须报学院党委会审议后上报省委有关部门或省领导审批。第八条学术出访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还需填写“贵州商学院教职工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经教务处、教师工作处、人事处审批),经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签字后转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上报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并经党委会研究批准。除执行特别任务或需要保密的因公出国(境)任务以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校园网上如实公示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相关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出访国家、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境外邀请单位或邀请人情况简介、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或申报表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程序办理。出访团组回国后,应于1个月内在校内局域网(OA)上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因公出国(境)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审批程序如下:(一)学院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境):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申报表》,经相互签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拟文报省教育厅审批,凭省教育厅出具的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省外事办或省委台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二)学院副校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外事主管院领导、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凭省教育厅出具的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省外事办或省委台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三)学院中层正、副职干部因公出国(境):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由本部门分管校领导签批同意后,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外事主管院领导、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凭省教育厅出具的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省外事办或省委台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四)其他在职人员因公出国(境):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先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会同其他申报材料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外事主管院领导、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批同意后,拟文报省教育厅审批。凭省教育厅出具的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省外事办或省委台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第十条因公出国(境)应严格政审备案。政审受理及其程序:(一)办理出国(境)人员政审,干部到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教职工到人事处备案,学生到学生处备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院决定,出具有关书面信函,连同报送相关出国(境)审批部门正式文件,转交学院党委组织部、教人事处、学生处办理有关出国(境)人员的政审。(二)学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办理出国(境)人员书面信函及有关出国(境)人员的上级正式文件,须及时向学院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汇报,经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提交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政审事宜。(三)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在办理出国(境)人员政审手续时,应与出国(境)人员所在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取得联系,并要求所在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出具出国(境)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四)凡出国(境)长期从事进修、合作研究者,按上述程序因公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应到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护照,并自行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境)参加会议的内容或出访任务涉及敏感或热点问题、前往敏感或热点国家(地区)、邀请方或投资方有复杂背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需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报省外办审批。第三章申报材料及要求第十二条因公出国(境)人员需认真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提前2-3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备案表》、邀请信、申报日程、身份证复印件等。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提供发自前往国或地区、符合前往国或地区签证要求的邀请信及其他必需材料。邀请信须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详细日程安排及费用负担情况等内容;邀请信应打印在邀请单位的信签纸上,并有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及邀请人的原始签名。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第十四条参加校外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赴国(境)外培训,同时还需提交国家外专局的审核批件。第十五条因公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由国内其他单位或国(境)外单位提供出访经费资助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第四章因公出国(境)的认定与审批第十六条因公出国(境)审批实行逐级把关、严格审批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应与其身份相一致,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的,一般应有被会议录取的论文(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的除外)。第十八条学术出访任务,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须根据任务的实际需要安排。第十九条一般性工作出访应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一)一般性工作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严禁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二)一般性工作出访每次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三)一般性工作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第二十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出访;同一二级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一般性工作访问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第二十一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一)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二)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校内身份与出访任务不相符;(三)由无权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四)身体健康状况无法保障因公出国(境)任务者;(五)其他不宜因公出国(境)者。第五章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控制经费预算规模。第二十三条凡因公出国(境)由国外(境外)提供资助的,若提供的资助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的,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中支付费用。第二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第二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及时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出访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证照(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明细单据等材料。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本次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第六章外事纪律第二十六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相关工作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访期间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即使持有目的国多次有效签证或前往免签证国,也须按规定提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持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执行任务。(一)严禁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执行一般性工作出访任务。(二)教学科研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执行学术出访任务,应按规定,经履行校内有关审批手续并获批后,方可出访。(三)未经批准擅自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出访者,不予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以适当方式对其进行行前教育。第三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需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非不可抗力因素,严禁超期或提前出访(以出入中国边检签章时间为准);严禁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包括未批准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或绕道旅行;不得变更与增加出访城市;在第三国中转地不得出关;在出访国中转城市不得住宿停留。第三十一条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第三十二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院声誉的事情。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出访期间,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任务结束后5天内将因公护照(港澳出入证件)交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交省外事办统一管理。第三十四条涉密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等,应根据涉密人员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出访前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行前教育和回访登记。第七章监督与追责第三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5天内应进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执行情况公示” ,填写“因公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反馈表”、“贵州商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汇报表”和撰写出访总结。出访总结应包含具体出访时间、出访内容、任务完成(执行)情况、出访成果以及出访图片,再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出国审批部门。第三十六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会同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申办及管理按照《贵州商学院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因公赴台湾出访,参照本规定履行校内审批和备案手续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拟文报省委台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程序。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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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商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贵州商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为促使我院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本科教学第一线,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情况,加强对教学工作指导和督查,完善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院级党政领导、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处级领导。第二条 院级党政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其中: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院级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第三条 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处级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其中:学生处、教师工作处、教务处的处级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处级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所属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全校全日制本科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随机听课,听课方式以单独听课为主。第六条 领导干部听课按教务处课程表选择听课班级和授课教师,原则上不得提前通知任课教师。第七条 听课班级和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领导干部。第八条听课领导每次听课应不少于2节课,听课后填写《贵州商学院听课记录表》(领导用表)(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记录所有项目。第九条 听课领导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早退,在课堂上不得接打电话,中途不得离开。听课结束后,听课领导应尽可能主动与师生交换意见,征询教师、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属于听课领导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尽快协调解决。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教务处,由教务处协调解决。第十条 领导干部听课应着重了解如下内容:1.教师授课的基本情况(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等);2.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包括学生的课堂纪律、课堂学习气氛、学生精神面貌等);3.教师和学生的反馈情况(包括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和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4.教学设施和后勤保障的基本情况(包括卫生、水、电、气、供热、灯光照明、桌椅是否完好、环境噪声、防火安全、多媒体、实验室设备的配置和使用以及影响课堂教学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  院级党政领导、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听课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处级领导、所属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听课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管理。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处级领导以部门为单位建立听课档案,并及时将听课记录表交教务处。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建立听课档案并汇总听课情况,汇总表于每学期期末交教务处。第十五条  教务处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领导干部听课记录的信息,按职能分工的原则,将存在的问题反馈到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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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贵州商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遴选与考核办法(试行)
贵州商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遴选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学科立校”战略,加快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在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学院学科团队和学术梯队的形成和优化,推动学院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升学院整体水平,支撑学院“新商科”建设,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属于获批院级重点学科及以上学科所属的学科团队,学科团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每3年进行一次遴选,期中如遇特殊情况,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可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章遴选原则第三条 遴选本着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择优聘任、强化培养、严格考核、滚动管理。第四条 遴选学科范围为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学科、省级重点学科、院级重点学科。第五条 每个学科可设1名学科带头人,2-3名学术带头人,3-5名学术骨干。第六条学院引进的博士可根据遴选条件申请直接进入相应的学科团队。凡在学院内未能遴选出合格的学科带头人,由学院面向全社会招聘学科带头人,并明确其在学院重点学科中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遴选条件第七条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全面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二)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师德师风和科学素养,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团队创造性开展工作。(三)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稳定的、特色鲜明的和较大影响的学科研究方向,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学术造诣深,具有学术远见,能把握学科发展趋势。(四)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五)近3年来,科研要求参考《贵州商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积分制,积分不少于600分(其中科研项目或获奖科研成果不少于300分、科研论文积分不少于200分)。(六)对于科研能力强,对本学科做出重大贡献的教授,但其相应积分未满足以上条件,可经二级学院(部)推荐,通过学术委员审议,公示无异议,经院长办公会谈论,上学院党委会审订通过后,由院长直接聘任为学科带头人。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遴选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全面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二)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师德师风和科学素养,有较强的管理及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合作。(三)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稳定的、特色鲜明和一定影响的学科研究方向,在省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学术造诣较高,能较好的把握学科发展趋势。 (四)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教授本学科核心课程2年以上或致力于本学科科学领域研究2年以上,是学术团队的核心成员。(五)近3年来,科研要求参考《贵州商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积分制,积分不少于400分(其中科研项目或获奖科研成果积分不少于200分、科研论文积分不少于100分,科研项目与科研论文等积分支撑材料均以贵州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九条学术骨干遴选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全面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二)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师德师风和政治素质及科学素养,兢兢业业,乐于奉献,善于团结合作。(三)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具有丰富的教学及科研经验,教授本学科核心课程2年以上或致力于本学科领域研究2年以上,是学术团队的核心成员。(四)获得中级职称2年及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五)近3年来,科研要求参考《贵州商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积分制,积分不少于200分。(外语、体育类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程序第十条遴选程序(一)本人申请并填写《贵州商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申请表》,并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二)各二级学院(部)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和以及发展潜力进行评定,择优推选,并将推选排名结果和材料报科研处。(三)科研处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人选建议名单,并向全院公示一周。(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第十一条聘任程序(一)学院党委会对推荐名单进行最后审定,产生拟聘任名单。(二)经党委会审定通过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由院长聘任,学院分管院长与被聘任者签订工作协议书。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 学院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其所属重点学科进行中期检查,若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其称号。学科团队须在三年完成相应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并且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完成工作量,经考核合格,给予学科带头人30万元(税后)、学术带头人20万元(税后)、学术骨干15万元(税后)奖励,以上奖励需扣除已获得的相关教学科研奖励。若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超过学科规定积分,超过部分按照《贵州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奖励。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考核指标(一)负责学科工作计划制定和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本学科在省内外的学术地位,并且顺利通过省、学院组织的各类评估与检查验收。(二)确保形成有学术影响力、竞争力且相对稳定的学科学术梯队和研究方向。(三)为本学科做出学术贡献和社会贡献。主要包括:为政府或行业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提供决策咨询;加强产学研用结合、技术成果转化,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弘扬优秀文化、推进科学普及、服务社会大众等方面做出贡献;本学科专职教师重要的社会兼职。(四)任期内完成科研积分800分(其中科研项目积分或获奖科研成果积分不少于400分、科研论文积分不少于300分)。第十四条 学术带头人考核指标(一)配合学科带头人实施本学科的建设发展规划,当好学科带头人的助手;负责本学术团队的建设。(二)任期内完成科研积分600分(其中科研项目积分或获奖科研成果积分不少于300分、科研论文积分不少于200分,科研项目与科研论文等积分支撑材料均以贵州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十五条 学术骨干考核指标(一)完成好本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布置的各项工作。(二)任期内完成科研积分300分(其中科研项目积分或获奖科研成果积分不少于200分、科研论文积分不少于100分,科研项目与科研论文等积分支撑材料均以贵州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十六条聘期结束后,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对考核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业绩进行公示,并提出学院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级。第十七条 经学院审定后公布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任期考核结果,对于任期考核成绩显著者,学院将予以表彰,对任期考核成绩未达标者,取消下次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对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及学术学风存在问题的学科团队成员,学院将撤销其称号并追回相应奖励,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问责追责。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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