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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贵州商学院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贵州商学院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声誉,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繁荣发展,根据《贵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贵州商学院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下简称“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机构,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主要负责对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对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受理对其他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结果有争议事项的申诉。第三条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和目标是:完善学术道德规范,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尊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四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学术事务,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或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有关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二)有关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三)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标准与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四)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进行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五条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组织调查、评定,提出处理意见:(一)个人或组织对本校师生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举报;(二)个人或组织对校学术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议决结果的申诉和复议申请;(三)个人或组织对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议决结果的申诉和复议申请;(四)本校教师和学生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等的伦理审查;(五)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进行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事务由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出台政策、制度中涉及学术道德、学术伦理与学术仲裁的事项;(二)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进行咨询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学校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学术仲裁、师德师风以及学风建设需要,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学术道德规范与学风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对上述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应认真研究和采纳吸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向委员及时反馈;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领导或相关单位应当作出说明、重新研究或暂缓执行。第九条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议决事项中,涉及违法、违纪的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须向委员及时反馈。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3~15人,人数应为奇数。成员包括相关学科代表、部分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低于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3。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员采用民主协商机制,通过提名制产生候选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当选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第十一条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确定。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聘任,但每届续聘一般不超过2/3。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或由专门委员会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和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确定为本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针对具体学术道德与规范事项,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可临时聘请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委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四章  会议形式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议和特邀专家小组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特邀专家小组会议。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是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议决有关学术事项的主要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和评定,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 涉及学科属性、委员回避、个人隐私或不宜公开等方面的学术道德、学术伦理事项,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特邀专家小组会议,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和评定,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特邀专家小组会议议决结果须及时向全体委员会议通报,如全体委员会议1/3以上委员对特邀专家小组会议议决结果持异议,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相关议题进行复议。第二十一条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报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第二十二条凡需提交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和统筹安排,提出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特邀专家小组会议建议,报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方可召开。会议议题事前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并提前通知委员(专家)。经与会1/3以上委员(专家)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特邀专家小组会议均应有2/3以上应参会委员(专家)出席方可举行。特邀专家小组会议一般应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对于一般性咨询和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的伦理审查等学术事项,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通讯评议。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与会委员(专家)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结果;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和实际需要,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决定采取实名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第二十五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决定、评定的决议,除涉及机密事项外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由主任委员或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出,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第六章  运行机制第二十七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第二十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主要承担学校层面和校内跨单位的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相关事项;二级单位内部的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事项,由本单位教授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第二十九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特邀专家小组进行初步调查。特邀专家小组接到委托后,一般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议,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审议结论和处理建议。第三十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所有调查过程及有关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涉及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情况。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第三十一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所形成的一般性决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公布实施;重大决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签署,以校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第三十二条学校科研处处理本校师生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举报和组织调查事项;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处理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第七章  履职要求第三十三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会,履行职责,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累计缺席3次会议的,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核准后予以免职。如需增补委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第三十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表决。如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有违职责要求的行为,经查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对会议讨论和议决事项保密。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员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带头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术秩序。如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予以免职并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员因出国、访学等事项,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专门委员会相关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便统筹协调。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核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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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贵州商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贵州商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37号)和《贵州商学院章程》《贵州商学院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一、会议的组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长在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充分尊重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实行院长负责制。二、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会议次数。三、会议参加人员(一)出席人员:院长、副院长。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转达。(二)列席人员:院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议题涉及到学术事务的,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校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二级学院和部门的,该学院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工作人员:院长办公室担任记录、会务工作的人员。四、会议主持人:院长。院长不在时,院长委托其他副院长主持。五、会议召开的条件院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如有重大议题或研究重要人事工作,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六、议事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贵州商学院章程》、《贵州商学院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的决策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举措,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1.研究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研究落实党委会议针对“三重一大”作出的有关决议。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3.审议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请学院党委会议研究。4.审议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及人员调动(调进调出),提请学院党委会议研究。5.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行政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和报告。6.审议决定学院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中心)、院属各单位重要行政工作汇报。(二)教育教学工作7.研究实施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方案,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三)科研及社会服务8.研究实施科研改革、学科建设方案与科研规划,审查服务社会的相关项目、合同内容及科研成果。(四)人事与师资队伍建设9. 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10.研究决定师生员工的学院内行政奖惩事项。11.研究副高及以下职称(含副高职称)人员的学院内调配工作。12.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财务、国资及审计工作13.研究列入学院财务预算50万以上(含50万)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项目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使用方案,报党委决策。14.研究固定资产采购相关事宜.15.研究清算与审计相关工作(六)校园建设项目16.研究校园基本建设涉及的相关工作,拟订重大基建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七)后勤保障与采购工作17.研究校园维修、设备维护与基本保障服务采购等工作。18.研究涉及食堂、物业、安保等工作事宜。(八)外事工作19.研究副高职称以下人员(含副高)、科级以下非党员教职工(不含备案人员)因公出国(境)事宜。(九)学生管理相关工作20.研究学生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审查学生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等工作。(十)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1.审议处理工会、教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22.研究决定日常行政工作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23.其它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十一)其他工作24.上述工作范围之外的其他事项。七、会议前的准备 (一)确定会议议题     1、议题的提出:(1)职能部门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填写《贵州商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室汇总。(2)副院长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交院长办公室汇总。2、确定议题:院长办公室主任将汇总的议题向院长汇报,由院长确定议题。3、议题报送的时间及材料:凡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三天书面送至院长办公室,并且同时报送需要会议讨论的材料。 (二)材料准备   1、各部门需要向会议汇报的问题,事前必须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表明提出议题部门的态度,要有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2、各部门需要向会议汇报的问题,属于有关全院政策性的问题,一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认真论证,拟定方案,然后才能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属于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3、各部门需要向会议汇报的问题,凡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事前必须与有关部门会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如果经会商后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的,在汇报时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4、各部门需要向会议汇报的问题,均须有书面的文字材料。 (三)通知参会人员 会议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确定后,提前通知出席会议的各位副院长和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同时按规定分送会议有关材料。参会人员要认真准备修改意见,会上一般不再阅读材料。 (四)会前酝酿 重要议题,由院长于会前与有关人员酝酿沟通,在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上会讨论。 八、会议议事和决策(一)会议不讨论的议题 l、没有准备的议题。 2、只有问题和情况,没有处理意见和方案的议题。 3、除特殊情况外,会上临时动议的事关重大、涉及全局的议题。 4、问题涉及几个部门,应该会商而没有会商的议题。(二)会议进行中的要求 l、会议讨论中涉及到与会人员自己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主动回避。 2、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不要处理其他工作。(三)会议议事 l、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首先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院长进行汇报。汇报按照问题、基本情况、处理意见的顺序进行,发言应简明扼要。分管副院长汇报完后,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进行补充汇报,补充汇报的内容一般不得重复。 3、列席人员汇报完后,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决策   l、会议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按照院长负责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2、对一般议题的决策,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决定。 3、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4、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 5、会议对讨论的议题有分歧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多数人同意,个别人不同意。按多数人的意见办,可以作决定,个别人保留意见。 (2)多数人同意,少数人不同意,但又必须作决定。按多数人的意见办,可以作决定,少数人保留意见。 (3)多数人同意,少数人不同意,且人数较接近;或多数人同意,少数人不同意,且不是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作决定;或多数人的意见与院长的意见不一致,由院长决定是否作决定。如果院长已作决定,会后要向党委汇报。 6、会议在对议题进行决策时,还要讨论决定落实该议题的部门和负责人。 九、会议的贯彻执行 (一)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对被会议否决了的保留意见、或对会议决定要求复议的,必须有一人动议,并经过院长同意,征求出席会议的副院长的意见,有2/3以上的同志同意复议方可复议;否则,不予复议。(二)每次会议结束以后,由院长办公室编写会议纪要,经院长审定后按规定印发。(三)每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每次会议决定的事项,如果需要通知有关部门知道或办理的,由院长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负责检查、督办。检查和督办的情况要及时向院长汇报。十、会议保密 (一)会议讨论的问题,凡未作出决定的,不得随意传播和扩散。 (二)会议讨论的问题,凡已作出决定的,在传达、贯彻执行过程中,只传达集体决定,不得泄露讨论过程和与会人员的个人意见。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外谈及会议讨论的情况。 (三)副院长在贯彻会议决定时,对个人被否决的意见不对外扩散,不发表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四)院长、副院长参加院长办公会,使用专用笔记本记录会议情况。对该笔记本要妥善保管,只能放在办公室,不得带到公共场所和家中。 (五)会议记录、纪要由院长办公室妥善保管。 (六)由于违反保密纪律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泄密者的责任。十一、附则(一)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二)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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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贵州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学生毕业资格审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毕业论文 (设计)是实践教学的主要环节,是检验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充分发挥该环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一、总体要求(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的训练。(二)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三)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分析论证能力、实验研究能力、外语阅读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查阅文献资料能力、社会调查能力、问题分析能力、撰写论文或设计说明书的能力、语言表达和思辨能力等。(四)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符合《贵州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五)毕业论文(设计)在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二、指导教师与学生的要求(一)指导教师的要求1.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关心学生的成长,教书育人。要重视和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2.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须有两名指导教师,其中:一人为接受单位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外指导教师,另一人为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工作全面负责,掌握进度和要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严把质量关。学生返校时,应有校外指导教师的书面鉴定意见。3.每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确定。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12人。4.指导教师的任务(1)指导学生选题,并将题目录入毕业论文管理系统。组织开题工作。有针对性地认真指导学生撰写和修改毕业论文(设计)。(2)配合学院进行前、中、后三期检查并开展毕业论文(设计)中期自查工作,将中期自查表上传到毕业论文管理系统。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按时进行答疑与指导,与指导学生保持信息畅通和及时沟通,并按要求填写《贵州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教师指导记录表》,指导教师对每位学生的指导记录至少每周一次。(3)答辩前,按《贵州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检查学生完成任务情况,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初审并指导学生进行答辩前准备,提前将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文本交评阅教师审阅,并协调评阅老师确认是否提交答辩。(4)答辩结束后,收齐、审核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全部资料、成果,按装档要求形成档案袋交学院统一保存。(5)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应合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得长时间外出。(二)学生的要求1.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任务。2.遵守纪律,保证出勤,因事、因病需事先向指导教师请假,否则作为缺勤处理。3.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和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毕业论文(设计)查重率在20%(含20%)以内可参加答辩,查重率在20%-40%,需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参加答辩,查重率在40%(含40%)以上取消答辩资格。4.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符合《贵州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要求,否则不能取得参加答辩的资格。5.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资料应于答辩结束后按规定要求装订并交指导教师。凡涉及到国家机密、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商业利益的成果,学生不得擅自带离学校;如需发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法律,经指导教师推荐、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院长批准。三、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及管理(一)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1.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规定,满足教学基本要求。2.选题应理论联系实际,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实际需要相结合,与生产、科研和实验室建设相结合。有50%以上的毕业论文(设计)须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研等社会实践中完成的要求。3.选题要符合专业性质,反映学生专业学习的成果。选题的理论和实践工作量要符合本科教育的特点,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4.选题应贯彻因材施教的要求,使学生能力有较大提高,鼓励学生创新。5.毕业论文(设计)一生一题,同一指导教师每年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研究内容不得雷同。6.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从第六学期启动。指导教师确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鼓励学生自拟题目,经过教研室讨论后,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并向学生公布。指导教师按要求将论文题目录入毕业论文管理系统,题目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改。若确因指导教师更换、研究情况发生改变等原因需更改选题,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更改。(二)毕业论文(设计)的开题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前,各学院应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动员,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明确职责及要求,安排必要的指导培训。各学院组织学生根据要求撰写开题报告书,召开开题答辩会,填写开题报告会议记录表,在规定时间内将开题报告书上传到毕业论文管理系统,待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开始撰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参考文献等);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方案(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准备工作情况及主要措施);论文(设计)研究工作进度安排等。(三)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成果。毕业论文(设计)应中心突出,内容充实,论据充分,论证有力,数据可靠,结构紧凑,层次分明,图表清晰,格式规范,文字流畅,字迹工整,结论正确。毕业论文(设计)资料一般应包括:①封面;②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③目录;④摘要(中、英文);⑤关键词(中、英文);⑥前言或引言;⑦正文;⑧参考文献;⑨致谢;⑩附录(必要时)。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格式详见《贵州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四)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审与评阅答辩前,学生须上交毕业论文(设计)全部材料;指导教师须按要求填写《贵州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审意见表》;每篇论文由学院安排指导教师以外的评阅教师进行评阅,评阅教师须按要求填写《贵州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教师评审表》;教研室组织答辩资格审查。(五)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每年5月中下旬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时间,各学院于答辩前两周将本学院答辩安排情况在学院进行公布。答辩及成绩评定相关要求如下:1.由学院安排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人数以3-5名为宜,答辩小组成员由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或学位人员组成,原则上指导教师回避。学校鼓励各学院邀请校外一线企(事)业单位具有相当于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答辩工作。 2.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学生必须进行答辩。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由学院确定答辩形式。3.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不超过15分钟。学生陈述内容主要包括:题目的来源、要求、毕业论文(设计)主要特点、分析和计算的主要依据与结论、毕业论文(设计)的体会等。答辩小组成员提问问题不少于三个。4.凡第一次答辩成绩为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第二次答辩。第二次答辩时间在第一次答辩结束后的两周内进行。5.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应为每位参加答辩的学生写出评语,并给出答辩成绩。 (六)评优、总结及资料保存答辩结束,学生根据答辩小组和指导教师的意见完成定稿,将全部资料整理、装订好上交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审核合格后交学院保存。装订格式参见《贵州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答辩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各学院根据《贵州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优办法》的要求,参加校级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优工作。答辩结束两周内,各学院上报本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1.毕业论文(设计)基本情况统计。2.学院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对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有显著效果的做法。3.存在问题的分析及改进措施等。每年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本届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行抽样分析检查。四、毕业论文(设计)检查与成绩评定(一)检查各学院应按要求进行前期、中期、后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检查,各学院可根据工作情况调整检查次数。1.前期:检查指导教师到岗情况,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必要条件是否具备、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完成开题报告的审核与上传,学生的资料是否准备充分。2.中期:着重检查工作进度、教师指导的工作情况以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解决。3.后期:检查答辩准备工作。着重对学生答辩资格进行审查。检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文字材料、图纸的质量、实验数据及软、硬件成果的验收等。(二)成绩评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采取五级记分制。各学院学生的成绩应成正态分布,优秀比例控制在5%以内。成绩满分为100分,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按4:2:4的比例构成。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所给的成绩都必须大于或等于60分,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才能视为通过,最终换算成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五、组织管理(一)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与管理,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二)教务处工作职责1.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各学院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各阶段工作,不断完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制度。2.组织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各阶段进展和质量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评估工作。3.组织审定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工作。4.组织专家抽样分析论文(设计)质量,做好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5.组织表彰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三)学院工作职责1.布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动员。2.制定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分标准和填表要求。3.审查学生参加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工作。4.定期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抽查,协调处理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有关问题。5.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审查、复查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情况。6.负责推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7.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总结工作,并将书面总结于毕业答辩结束后两周内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8.负责把毕业论文成绩及相关材料录入系统。9.负责毕业论文(设计)档案管理工作。(四)教研室工作职责1.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审题和安排指导教师等工作。2.审核学生的开题报告、指导教师中期自查工作和毕业论文答辩稿。3.配合学院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前、中、后三期的工作检查,及时安排和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有关问题。4.组成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5.完成本教研室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六、毕业论文(设计)装订与材料归档要求(一)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材料归档清单每个学生将一份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交所在学院,各学院做好入库记录和档案标号工作,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应分别装订,材料装入贵州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档案袋,装订顺序如下:1.毕业论文(设计)文本2.贵州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3.贵州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教师指导记录表4.贵州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审意见表5.贵州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教师评审表6.贵州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7.贵州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评定表8.查重报告9.其他(二)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材料归档清单1.贵州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2.贵州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会议记录表3.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信息汇总表4.学院开展的前期检查、中期检查和后期检查记录表5.贵州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6.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情况统计表7.其他毕业论文(设计)材料,如新闻、图片等(三)教务处毕业论文(设计)材料归档清单1.贵州商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表(电子档和纸质版,由学院提供给教务处)2.贵州商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排序表(电子档和纸质版,由学院提供给教务处) 七、其他(一)凡培养方案中有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的专业,均须按此规程执行。(二)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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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商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
贵州商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声誉,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强化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贵州商学院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所有以贵州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贵州商学院全体教职工、各类学生(包括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以及在贵州商学院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聘用人员等,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是院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机构,经院学术委员会授权,主要负责对学院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对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受理对其他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结果有争议事项的申诉。二级单位内部的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事项,由本单位教授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第五条  科研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申请程序,妥善保管当年科研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受理本院师生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调查事项。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第七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与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核。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第八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学生等谨遵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九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以多种形式加强对全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培训。第十条  学院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第十三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派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应及时审核举报材料的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报请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由调查组按相关程序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审议;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组织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报请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和验证。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  定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在事实认定清楚基础上,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如出现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无法处理的情况,则提交至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第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第二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六)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处  理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六)辞退或解聘;(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等处理。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发现在校期间有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法撤销学位。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本院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老师、兼职人员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口头提醒、警告,并通报所在单位。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制作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书,载明以下内容:(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三)处理意见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认定结论和处理书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至学院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由相关部门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第二十七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   复  核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第二十九条  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送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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