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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贵州商学院师生知识成果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商学院师生知识成果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高教〔2015〕14号),更好地完善和规范师生知识成果库建设工作,充分收集、保存、展示我院师生的各类知识成果,同时为师生提供科研学术服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校友、在校学生等完成的有收藏价值知识成果的管理。第三条  师生知识成果库的建设与管理由图书馆、科研处、教务处、二级学院分工负责:图书馆负责师生知识成果库的建立和日常收藏管理,负责接收退离休教职工、校友等捐赠的知识成果;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对本院(部)在校师生知识成果的收集、审核、整理,对在职教职工完成的列入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考核管理的知识成果分别提交科研处、教务处审验,最后由科研处、教务处统一移交图书馆收藏管理;对师生完成的未列入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考核管理的知识成果,由各二级学院(部)统一直接移交图书馆收藏管理。第二章  师生知识成果收集的内容及要求第四条  师生知识成果库收集的内容(一)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出版的专著、译著、主编(参编)的教材(教参)、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完成的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结题结项综合报告、自编讲义、珍贵笔记等。(二)获厅及以上奖项的不限载体作品(教案、书法、绘画、音乐、设计作品等)。(三)校友在工作中完成的专著、专利、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文学作品等知识成果。(四)在校学生完成的有收藏价值的知识作品,应届本科毕业生5%以内的优秀毕业论文。第五条  师生知识成果收集的要求(一)在职教职工完成的列入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考核管理的专著、译著、主编(参编)的教材、教参、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完成的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结题(结项)综合报告等职务性知识成果,必须提交成果原件。(二)在职教职工完成的未列入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考核管理的有收藏价值的知识成果,原则上应提交成果原件,特殊情况也可以提交复制件。(三)应届本科毕业生优秀论文,按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的比例,由各二级学院遴选,原则上应提交成果原件,特殊情况也可以提交复制件。(四)离退休教职工、校友捐赠的知识成果,由图书馆负责接收。并以收藏证或捐赠回执方式以表感谢。(五)提交图书馆收藏的师生知识成果,图书类请著者在扉页签名,实物或资料请附以简要文字说明,包括时间、成果完成人姓名及职务等。第五条学院对图书馆收藏的师生知识成果实物(或复制品),拥有所有权和处理权。第三章  师生知识成果的管理与利用第六条  图书馆设立贵州商学院师生知识成果库,由图书馆统一对师生知识成果进行规范化收集、整理、开发利用和收藏管理等工作。第四章   附  则第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商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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