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声誉,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强化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贵州商学院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所有以贵州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贵州商学院全体教职工、各类学生(包括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以及在贵州商学院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聘用人员等,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是院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机构,经院学术委员会授权,主要负责对学院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对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受理对其他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结果有争议事项的申诉。
二级单位内部的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事项,由本单位教授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
第五条 科研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申请程序,妥善保管当年科研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受理本院师生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调查事项。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与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核。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八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学生等谨遵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以多种形式加强对全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培训。
第十条 学院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委派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应及时审核举报材料的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报请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由调查组按相关程序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审议;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组织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报请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 定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在事实认定清楚基础上,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如出现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无法处理的情况,则提交至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辞退或解聘;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等处理。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发现在校期间有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法撤销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本院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老师、兼职人员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口头提醒、警告,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制作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认定结论和处理书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至学院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由相关部门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二十七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 复 核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 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送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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