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2019-03-15

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对《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黔商院发〔2017〕57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工作条例为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规范。

 

第一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组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教学督导工作由学院、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督导组成。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学院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各教学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和所有教师的教学工作均属于教学督导的范围。

第二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是对我院的本科等各层次的教学运行环节、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保障以及人才培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我院教育评估中心为院级教学督导组的联系单位,负责指定专人联系院级教学督导组、定期参加督导工作例会和督导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院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学术水平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德高望重的专家教授和管理人员组成。院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推荐、学校聘任。

第五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监督。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分析评价我院的人才培养状况、各教学单位执行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状况。

2.检查。按照《贵州商学院教学管理规范》,对教学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计划地针对各教学单位所有教师开设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进行随堂听课,教学督导组成员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2学时,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并认真填写《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员听课记录表》;对课程教学要件、考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训报告等主要教学档案进行不低于20%的抽样检查,及时向各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有针对性地为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教学工作规范落到实处。

3.评估。开展对二级学院(教学部)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评估;开展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过程的管理质量、教学辅助服务等方面的评估。参与学院组织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教学评比、教学改革项目等评审工作,提出相应的评价意见。

4.指导。深入二级学院(教学部)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教学工作经验,加强对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每月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研究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教学督导简报。

5.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应结合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和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并根据实施情况,提交教学督导组成员个人和全组的学期(年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和与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长的联席会议。督导组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一次,联席会议每学期一到两次。

第九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学改革先进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在进行督导工作时应佩带“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胸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不得私自外传。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的基本权利

1.根据需要出席(列席)学院的教学工作会议及有关教学工作方面的会议、研讨活动,出席被督导单位有关教学工作方面的会议。

2.有权按照教学督导工作计划随时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现场听课、考察;参加教学单位的教研活动;对教学单位、教学环节、教师和学生进行重点跟踪、个别访谈。

3.有权调阅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单位和教师的教学文件、教学信息。包括:专业培养方案、学生评价信息、教学安排信息(课程表)、教学大纲、讲义(课件)、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使用教材、社会实践记录、考试试卷、学生作业、毕业论文、实验(实习)报告、考试考核成绩等等。

4.有权向有关部门直至学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

5.有权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情况;参与教学质量检查、教学评比活动、教学项目评审和教师考评工作,并提供评价意见。

6.在完成既定的教学督导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获取由学院按规定统一支付的工作津贴。

第十三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的基本义务

1.认真履行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按时出席各次督导工作会议及学院有关教学工作方面的会议、研讨活动。

2.按照督导工作计划安排,开展教学督导活动,完成教学督导的各项工作。

3.随时了解教学动态,采集教学信息,了解师生对教学及与教学有关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学院领导反映。

4.及时、准确、认真填写并提交教学督导工作材料,做好教学督导资料与信息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长每月根据相关工作记录和材料,对教学督导组成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填写《贵州商学院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考核表》,签字后提交教育评估中心审核。学院根据院级教学督导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考核发放工作津贴。

第十五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每月工作量不少于12学时,其中听课不得少于8学时,按实际完成上述第七条主要职责的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学时),工作45分钟折算为1个学时。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每月工作量不满12学时(其中听课少于8学时)的,扣发一定津贴。

第十六条  学院和二级学院(教学部)应保证教学督导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督导单位及其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之一,视为自动退出教学督导工作,学校予以解聘:

1.一学年内无故未完成最低听课评教任务;

2.一学年内无故累计4次不参加教学督导组会议,不参加教学督导组组织、安排的教学督导工作;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泄露、传播评估评价信息或督导意见;

4.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或包庇他人;

5.个人工作记录或督导工作相关材料保管不善或不及时归档,或涂改他人的相关资料;

6.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情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参照本条例制定贵州商学院二级教学督导制度,组建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督导组。

第十九条  本条例根据《贵州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黔商院发[2017]57号)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育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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