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促进贵州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者经学校授权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 合同主体
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可在相应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学校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部门可在授权范围内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者所属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在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争议解决等进行审批、管理、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院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各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工作包括审查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监控履行异常等内容。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所涉主要业务进行判断。
相关职能部门对某类合同的管理权限有争议的,由学校决定其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合同承办人和承办单位
合同应明确承办人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人,是指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合同承办单位是指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的部门。
第三章 合同分类
第九条 合同分类
学校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科研合同:在科研活动过程中签订的各类技术开发、转让或服务、咨询合同、战略合作合同,以及外协合同、技术产品(设备)销售合同等。
(二)人事合同: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三)教育合同: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作办学、教学实验室共建、培训、课程(课件、教材)开发、社会实践服务、军训服务,以及委托培养、远程教育等合同。
(四)基建合同:与学校基本建设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监理和施工、修缮等合同。
(五)租赁合同:涉及学校不动产和仪器设备对外租赁的合同。
(六)维修合同:涉及学校房屋和设施设备维修或改造的合同。
(七)采购合同:各单位购买服务和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图书等商品的合同。
(八)其他合同:上述合同以外的其它类型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批、授权、签署。
第十一条 合同的前期审查和起草
承办合同的部门负责合同的前期审查和起草,包括下列事项:
(一)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收集、保存相关材料。
(二)起草合同文本,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三)评估本方履约能力、法律和经济风险。
第十二条 合同形式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文本应打印或印刷制作,但即时结清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的文本应当优先采用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示范或格式合同文本,但合同内容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尤其是格式合同中由于无法预见的因素可能给学校带来不利后果的条款应予以删除。
没有示范或格式文本的合同,承办人应积极争取由我方草拟文本,主导合同的谈判和订立,确保最大限度的实现学校权益。确有必要由对方草拟的,应就合同条款积极进行谈判、严格审查合同内容,认真评估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四条 合同签署语言
合同签署文本一般采用中文文本,且文字表述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标点符号和用语准确、无歧义。
若合同必须采用外文文本的,合同承办单位必须保证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的合同内容一致、表述准确。因翻译不准确、内容不一致导致学校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发生纠纷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审批
订立合同,应当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批流程:
(一)由合同承办单位拟定合同文本经法律顾问审查修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长批准或上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查批准。
(二)凡合同内容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须提交党委会研究审查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合同订立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其规定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合同
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条件的各类合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需要进行招标的重大合同,其招标文件发布前应依照本办法的合同审查流程进行前置审查。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
院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为合同事务的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院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代表院长签署合同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院长亲笔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合同的签署
学校订立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贵州商学院印章。
第十九条 禁止倒签合同
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
第二十条 禁止恶意拆分合同
学校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单位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异常
承办人以及合同承办单位应实时监控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履行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一)合同签订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
(四)对方当事人已违反合同约定,或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可能存在违约行为的;
(五)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
前款第一项中“基础条件”,是指合同立项依据、法律依据、政策基础或预算构成等足以影响合同签订与否的重要因素。
对于重大合同,承办人在发现履行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合同当事人书面协商一致,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合同的履行部门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咨询法律顾问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因合同履行发生仲裁、诉讼的,合同的履行单位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咨询法律顾问,提出应诉方案。
第六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及其附属文件材料由院长办公室存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各执一份,涉及资金流的由承办单位交财务处留存一份。合同及其附属文件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含附件);
(二)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协议;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和补充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会谈记录、邮件、信件等;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缔约资格证明文件;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材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应分类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
合同保管部门应将履行完毕的合同原件每年集中送学院档案馆归档。
第七章 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授权擅自订立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渎职或失职的、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害的,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或制定合同管理规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